近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抚养纠纷案中,针对监护人因家庭矛盾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造成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发出家庭教育令。
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抚养权纠纷案件时,通过调查了解到:原告张某因疾病原因,需要监护人尽到相应的抚养照顾义务;被告李某是张某的母亲,与原告父亲虽未离婚但已分居。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李某未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现已影响原告的全面健康成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为切实增强监护人监护责任意识,该院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定期看望、关心和了解张某的成长及康复状况。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对于指引家长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形成良好的家风,具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陈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