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耕地、基本农田、宅基地不能擅自建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上未经审批建宗教活动场所是违法行为,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的,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要判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私下买卖、转让建宗教活动场所。宅基地未经审批改建宗教活动场所也是违法行为。
2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规定有哪些
宗教活动场所须遵守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记账,开立银行账户,统一会计人员培训上岗,落实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或在宗教部门指导下成立会计站,聘请会计人员代理。
接受信徒的捐献应当入奉献箱(功德箱),实行3人3把锁管理,由会计开具收入票据,出纳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成员和会计、出纳不得存在夫妻关系、直系或近亲属等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向宗教部门报告后,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向信众公布收支明细表,接受信教群众监督。每年一季度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进行审计。
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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