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文博)5月19日,记者从召陵区人民法院获悉,佟某某因拖欠他人工资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佟某某雇袁某某为自己的货车司机,却多次拖欠袁某某工资。袁某某催要无果,于2022年将佟某某诉至法院。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判决佟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袁某某工资1.3万元。
判决书送达后,因佟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袁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其间,佟某某偿还袁某某3000元后,拒不偿还剩余款项。2023年,袁某某申请恢复执行,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召陵区人民法院发现佟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