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性:仲裁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专业性: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聘任仲裁员,确保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灵活性:仲裁程序简便,处理方式灵活。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独立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经济性:金融仲裁案件收费低于诉讼费30%,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8.自选仲裁员:当事人可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9.专家断案:由某一领域的专家、权威人士来仲裁案件。
10.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11.快速高效:程序、时间均可由当事人协商增减。
12.仲裁灵魂:中立、公正、廉洁、高效。
13.仲裁理念:减少对抗、灵活高效、构建和谐、实现双赢。
14.仲裁追求:合法、合情、合理、合算。
15.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漯河仲裁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