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一般来讲,如果保险公司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相关内容作出提示,并就该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通常会被视为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应进行录音录像(简称双录)。其中录制关键环节之一就是投保人签署“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包括“免责条款或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其他条款,以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单权益、保障利益有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条款”,目的是向消费者充分提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具体内容。消费者应认真阅读,清楚理解后再签字。
免责条款都有哪些内容?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那么,免责条款是否一定免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并不一定免责。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据《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