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文博)11月10日,记者从召陵区人民法院获悉,马某某因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周某某将马某某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8万元。马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某某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23年6月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发现马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马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马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