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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 星期

被狗追咬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10岁男孩李萌(化名)扔垃圾时,被刘大爷饲养的狗咬伤。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萌关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李萌下楼扔垃圾期间,刘大爷未拴绳的4条狗多次靠近李萌。惊慌失措的李萌两次躲向刘大爷处意欲求救,但刘大爷未及时制止。李萌在跑向远处躲闪的过程中,被其中一条狗追逐并咬伤。

事发后,李萌被诊断为“右大腿动物咬伤或造成损伤三级暴露”,后续定期接种狂犬疫苗。此外,李萌被咬伤后持续出现遇犬惊恐、夜间睡眠欠佳、白天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目前,李萌正在心理治疗恢复过程中。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大爷外出遛狗时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导致李萌被咬伤,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李萌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萌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心理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5000余元,法院均予以支持。

关于李萌要求刘大爷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事情的发生经过及后续处理过程,刘大爷遛狗未拴绳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刘大爷在李萌被狗追赶时存在未及时制止的不当之处,事发后直至庭审时亦态度消极,从未看望过李萌,其行为确对李萌造成了伤害,理应赔礼道歉。对李萌要求刘大爷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李萌年幼、心智尚未成熟。结合就诊记录可见其确因被狗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李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属于合理范畴,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后续的心理治疗费,李萌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向刘大爷主张。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各种情形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确,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养犬而言,饲养人应遵守地方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同时,饲养人应依法至公安机关登记并办理养犬登记证、对犬注射疫苗进行定期年检等。养犬过程中,饲养人亦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绳、为犬戴嘴套,让成年人牵引并避让老人、孕妇、孩童等,及时清理排泄物,避免犬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等。

法官提醒,饲养人应依法依规文明养犬。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及管理人应积极处理,及时对受害者实施救助,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被狗咬伤的当事人尤其是老人、孕妇、孩童等,家庭成员除应好好照顾外,还应关注其是否存在心理创伤。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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