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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 星期

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国记:

我公司在你处享有的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2)豫1104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租赁物钢管1065.8米、扣件1746个及租费物归还产生的运输费用、迟延履行金、租金108089元、违约金27022.25元及案件受理费1730元,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我公司自愿将该债权的下余部分转让给赵志鹏(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05209750),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请你及时向赵志鹏清偿。

特此通知

漯河市鑫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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