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文博)6月6日,记者从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万某某违反借款合同,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因为借款合同纠纷,万某某被张某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决万某某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清偿张某30009元。若逾期未还,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完毕。
判决生效后,万某某未履行义务,张某向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万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将万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万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