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文博)7月7日,记者从舞阳县人民法院获悉,刘某某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因借贷纠纷,刘某梅将刘某某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舞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某梅借款共计142313.77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义务。刘某梅向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刘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刘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