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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 星期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调”促“多案消”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当庭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促使与其相关的另外两起案件也顺利结案,起到了“以调促调”的示范效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承租方李某分别租赁了多人的土地共计100多亩,用于种植果树,租金按年支付。2015年起,李某开始租赁王某的土地。2021年起,李某拖欠支付租金至今。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租金、返还承租土地。

王某在法院一审判决后,对判决李某支付欠付租金没有异议,但不愿意再将土地出租给李某,故而提出上诉,坚决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清除土地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承租土地。

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及庭审调查,了解到李某在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均未到成熟期,一旦解除合同,意味着刚刚挂果的果树会被全部清除,将会对李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仅不利于欠付租金的支付,还有违节约资源等原则。承办法官从情理与法理的角度,充分贯彻“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采取“背靠背”的工作方法,一方面向王某阐明现实情况,引导其换位思考,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一方面告知李某欠付租金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最终,王某与李某均同意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因为同样的情况,土地出租方张某和赵某也分别将李某诉至了法院。为此,承办法官与张某反复沟通,向张某讲明承租人李某虽拖欠租金有错在先,但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做法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此举不仅会让李某无力支付租金,甚至会毁掉他数年的心血。最终,张某同意参照王某一案的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协议。同时,对于尚在一审程序中的赵某诉李某拖欠土地租金一案,承办法官亦同样参照上述案件予以调解处理。目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三个案件均以调解结案。于凤鸣 林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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