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9月9日 星期

联合执法“打非治违”曝光台


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现对已查处的非法运营网约车辆进行公开曝光,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和出行权益。

序号 车辆号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元)

1 豫L576V3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 豫LDH3585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 豫LD99361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4 豫LF05501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5 豫LD68208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6 豫L5M929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7 豫LD59833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8 豫LD8232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9 豫LD9995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500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向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0000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