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振荣:
2019年7月22日,您与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力源新城认购协议书,分别认购金座号楼1单元18层07号、金座号楼1单元21层06号、金座号楼1单元5层06号、金座号楼1单元12层05号的房屋,协议书约定“在签订认购协议书的同时,需一次性付清总房款”。至今,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收到您的房款。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联系您,未果。我所受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鉴于您违约的事实,现依法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您与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力源新城认购协议书解除。
特此通知
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