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同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后张某又向李某借款9300元,同时出具借条。李某均以现金给付的方式给付张某借款。现张某拒不还款且表示以上欠条签名均不是自己本人所写。李某无奈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原告欠款3.93万元及利息。
该案中,原告李某提交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及收款收据,被告张某虽然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但在源汇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未申请鉴定,故对签名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借条及收款收据载明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和9300元的事实,被告虽然否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在关键性问题上均回答忘了,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于被告,对被告向原告借款3.93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93万元及利息。该案为小额速裁案件,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否认借条真实性的情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需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并认定证据证明力。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大额借贷,尽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
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