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文博)10月12日,记者从舞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许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年初,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安某某将许某某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许某某于2024年4月20日前向安某某支付房租及水电费共计23321.7元。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许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5月,安某某向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许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许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对许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