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2010年,陈某创建了某食品厂,发展至今已小有规模。如今,网络销售盛行,陈某的线下实体店产品销量不尽如人意。为了提升销量,陈某决定“借鉴”同行业知名品牌的产品包装。新包装的产品推向市场后,销量有明显提升。
然而,半年后,陈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告知其产品包装侵权。陈某疑惑:看着有区别的包装怎么就侵权了?
律师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结合本案,陈某若想胜诉,需要从两方面进行举证,一是证明自己产品包装设计的独创性及新颖性;二是证明即使部分元素存在些许类似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作者单位:市律师协会涉外和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