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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星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何民(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084****25 身份证号码:41112119******6016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九街镇**村***号):

经查, 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4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舞阳县姜店乡农村信用社西邻路北开办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该案于2024年9月4日立案,2024年9月19日调查终结,2024年10月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10月15日经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原银行舞阳支行(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11121010150019203),地址:舞泉镇人民路中段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舞阳县贾湖大道与深圳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395-7139963   联系人:赵恩华

特此公告

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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