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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 星期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张 艳

基本案情:一些消费者对容貌有更高的追求,希望皮肤更白皙透亮。陈某一直生产护肤品。为了提升销量,他在电子商务平台售卖时吹嘘自己生产的护肤品含有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美白成分,安全无刺激,使用一个月内即可有明显效果。同时,采用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使广大消费者信以为真。后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对产品的表述不真实,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欺骗性虚假宣传行为,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对商品进行与实物不符的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市律师协会涉外和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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