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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星期

“同款”是否侵权


■张艳

基本案情

为了提高服装销量,陈某使用与A服装公司相似商标,同时在A服装公司邀请某知名人士XX代言的情况下以“XX同款”对产品进行宣传,后被A服装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的行为容易使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A服装公司有某种联系。陈某不当攀附A服装公司商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陈某因使用与A服装公司近似的商标已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故陈某在涉案商品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宣称“同款”在大多数情形下很难辩驳是“善意的描述性使用行为”。如果商家在宣传时使用“XX同款”,建议可在多处、显著位置突出宣传自身商标,可降低败诉风险。

作者单位:市律师协会涉外和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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