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基本案情
陈某经营的公司经数十年的发展,目前已颇具规模。其注册的商标“XX”也成了一些厂家模仿的对象。为保护其商标的独特性,陈某申请多种防御商标,如“XXAA”“XXBB”。后来,陈某通过诉讼保护商标“XX”时,被告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陈某公司名下的商标“XXAA”“XXBB”。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因此,为防止已注册商标被第三方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撤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仅以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
2.商标使用行为明确违反商标法或者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认定不构成商标使用。
综上,商标权人对已注册商标需要实际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才能防止已注册商标被撤销。
作者单位:市律师协会涉外和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