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吕某甲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但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并且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吕某乙(已成年)。2018年,王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吕某甲、吕某乙共同承担王某医疗费直至2022年10月,之后的生活费及治疗费一直由王某父亲承担。近几年,王某父亲年迈,且王某的母亲也身患疾病,家中负担较重。无奈之下,王某将吕某甲、吕某乙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2022年至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因吕某甲不愿承担扶养义务,承办法官便与吕某乙沟通,告知其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并从法律、道德、亲情等角度劝解吕某乙。最终,吕某乙自愿承担王某已产生的医疗费,并同意每月支付王某生活费1000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父母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所生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以及成年后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父母未领取结婚证并不是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成年子女仍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翟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