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对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滞留至今未处理的机动车20辆、二轮电动车8辆、电动三轮车16辆,共计44辆,依法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凭有关凭证或手续到我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