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新申报入册工作已经开始,请有意向的申报主体于2025年2月17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十份密封提交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511办公室,联系电话:0395-3560258。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
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本省各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
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2.不得申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的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2.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