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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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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现对已查处的非法运营网约车辆进行公开曝光,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和出行权益。

序号 车辆号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元)

1 豫LD5818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2 豫LD96199(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3 豫LF86677(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4 豫LF62197(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5 豫LD21992(优e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6 豫LD72396(优e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7 豫LD95315(优e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8 豫LD26357(斑马快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9 豫LD95539(阳光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10 豫LD96600(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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