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使用手机摄像、编辑创作完成了以“宠物猫”为主题的短视频,并发布至某平台,播放量8000多万、点赞量300多万。某运营公司未经徐某许可,私自将上述视频“搬运”至其运营的其他短视频平台名为“宠物营养师”视频号中,获得点赞数、转发数3万多。徐某发现后将该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所发布的视频属于视听作品,该运营公司未经徐某许可将其发布于自己的视频号中并向公众传播,侵害了徐某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运营公司停止侵权并酌情赔偿徐某的经济损失。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实践中,“搬运”他人作品的行为往往是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下,将原创作品原封不动或仅进行少量修改后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或明知是侵权作品仍进行传播、分享等,扩大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以谋取经济利益。以上行为,均侵害了著作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的短视频被“搬运”,首先要尽快收集证据,保存有关视频的截图、链接、发布时间等信息,以便后续维权使用。同时,将侵权行为及相关证据提交给短视频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删除侵权视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或平台未能有效处理投诉,原创者可以考虑法律诉讼。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