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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 星期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以下事项开展安全检查: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应考核机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订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排查治理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事故隐患以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方面的安全问题。(未完待续)

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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