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借贷关系逃避执行无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及某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21日、3月10日、10月31日、11月3日、11月28日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五份,约定李某共计向王某借款2563.3万元,王某提供了相关银行转款记录、个人融资顾问服务申请协议书等证据提起诉讼。原一审判决:1.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563.3万元及利息;2.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王某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2月4日裁定执行终结。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以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为由对王某及本案案外人张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本金1700万元的债权是倒账的流水,不是真实的借款,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审理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结合王某和李某的自认事实以及关联人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各方相互之间转账记录,能够认定:张某和王某等人商议后决定让王某通过民事诉讼起诉李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利用各方相互之间转账记录进行倒账,李某与王某为匹配上述转账记录伪造相关担保借款合同、融资服务协议、借据、收据等证据,虚构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的事实,并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利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达到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后果。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因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张某、王某及李某等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法律关系,并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利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取得了某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资产,达到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后果,侵害了某房地产公司的购房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也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相关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