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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 星期

施工噪声致信鸽死亡 涉事公司被判赔偿


养殖场内的信鸽受到附近工程施工噪声惊吓导致死亡,养殖场可以要求施工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吗?前不久,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赔偿案。

2022年6月,某公司开始李家隧道相关工程施工,距离李家隧道施工现场约450米的白山市浑江区某信鸽养殖场里的信鸽陆续出现死亡现象。该养殖场认为是隧道每天施工的炮声所致,为此多次与该公司协商,但双方未能就协商结果达成一致。养殖场遂向临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信鸽损失及经营损失90余万元。

临江市法院查明该养殖场的800余只信鸽系2012年建场后分批购买再养殖繁育,自2014年至2021年参加多项信鸽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于2020年4月获得“吉林省信鸽专业养殖示范场”荣誉证书。

经法院现场清点,该养殖场死亡成年信鸽540只、信鸽幼崽15只,其余未死亡信鸽仍在继续养殖。该养殖场提交的施工公司在诉讼协商赔偿事宜中的通话录音,也对“信鸽死亡于李家隧道开始施工后”的事实进行了佐证。

庭审中,施工公司承认隧道施工会产生噪声,但不认可某养殖场的损失和噪声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施工公司因未对工程噪声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无法证明信鸽死亡与噪声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依据部分信鸽的血统书和足环证明、出售信鸽的增值税发票,结合吉林省信鸽协会的专家意见及李家隧道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酌定每只信鸽价值;依据养殖信鸽总数、死亡信鸽总数、信鸽养殖成本等情况酌定经营损失。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信鸽损失43.8万元、经营损失6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和综合认定死亡信鸽损失及经营损失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之规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庭后表示,在本案中,养殖场养殖信鸽在先,某公司施工在后,自从该公司施工开始,养殖场信鸽陆续死亡,养殖场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信鸽死亡的数量,但仅凭养殖场提交的已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等证据难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同时,对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造成的具体损害,往往存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无法鉴定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施工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认定施工噪声与信鸽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了实地勘验,明确了死亡信鸽的数量,之后再结合已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参考吉林省信鸽协会对于信鸽市场行情及信鸽价值的意见确定信鸽价值和经济损失,判决支持了某养殖场的部分诉请。该判决在确定噪声污染损害数额问题上作了有益尝试。

法官提醒,施工方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声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标识,尽到合理提醒义务的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声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受到损害的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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