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鑫博置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3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我公司将判决书中确定的部分债权即工程款 63万元、利息及律师费17527元和诉讼费3190元依法转让给李树奇(身份证号:411102******3519)。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贵公司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债务。
漯河飞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