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克勤、刘冰洋: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金红申请变更其为(2014)源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1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王金红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