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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 星期

一场二次碾压案的穿透式审查


■王淑君

接手这起二次碾压交通肇事案时,我正坐在堆满卷宗的办公桌前。窗外天色渐渐暗了下来,我翻阅卷宗时,“二次碾压”“一人死亡”“逃逸”等字眼浮现在眼前。这不正是司法考试中的经典题型吗?

可当冰冷的文字逐渐展开为一个个具体的人、一段段触目惊心的监控画面、一份份询问笔录和伤情鉴定时,我才真正意识到:这不是题目,是人生。

当典型案情遇上真实人生

2024年3月某日晚,张三驾驶货车行至某省道某村庄路口时,撞上了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甲、乙、丙三人。碰撞发生后,车辆并未立即停下,而是继续向前行驶,碾压到倒地的被害人甲。

事故发生后,张三声称自己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然而,悲剧并未就此停止。14分钟后,李四驾车经过事故地点,再次碾压了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甲。最终,这场连环事故造成被害人乙受重伤、丙受轻伤、甲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第一、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因逃逸,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与内心权衡

面对这起证据错综复杂、结果令人痛心的案件,我深知简单的责任认定书并非刑事追责的终点。两个行为介入、一个死亡结果、一份“无法判断间隔期内是否死亡”的鉴定意见,如同层层迷雾,等待着我们用法律的标尺和证据去厘清。

1.因果关系:谁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我反复观看了那段令人揪心的监控录像:张三驾车撞人、碾压、驶离。7分钟后步行返回,一直处于打电话状态。事故现场车流不断,夜色中只有车灯闪烁,围观群众自发上前摆放垃圾桶,而三名被害人仍躺在路中央。张三辩称其“打了报警电话,尽到了救助义务”。但在关键的14分钟内,他并未采取任何实质、有效的防护措施,仅仅拨打了电话,也没有阻止危险继续发生。晚上、省道无路灯、车流不断——这些因素叠加,二次碾压几乎是可以预见的常态,而非异常。李四的行为,并没有切断张三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我们认定,张三应对被害人甲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2.逃逸行为:是事实还是推定?

交警部门因李四离开现场认定其逃逸并负全责,但刑事犯罪认定必须更为审慎,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们反复审视证据发现,李四经过事故现场时,车身虽有轻微颠簸,但未明显停顿或减速。讯问李四时其称“当时路段很黑,突然看到路中间的垃圾桶就躲避了一下,不知道碾到了什么”。证人证言、法医和车辆痕迹鉴定也无法证明李四知道当时发生了事故。李四事后接到电话传唤就到案、车辆痕迹未被破坏、赔偿谅解态度诚恳等行为,从侧面印证其缺乏“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

更深一层的是法律评价问题,即便行政上推定李四全责,在刑法上,若该逃逸情节本身存疑,则不能据此认定李四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确认:在排除逃逸情节后,无法认定李四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因此,李四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工作不只是定罪,还是释法

贯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司法理性的彰显,更是对人权的保障。我们组织了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被害人家属和侦查人员一起参与,详细介绍了证据情况、法律争议和存疑不起诉的理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那一刻我深深感到,检察工作不只是定罪,还是释法。

这起案件如同一堂深刻的司法实践课,让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的体会。

1.法律不是公式,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套用“典型情节”。真正的司法审查,是要透过表象,看到每一个行为的实质、每一个当事人的处境、每一个证据背后的故事。

2.检察官必须是“亲历的”事实审查者,而非“被动的”文书确认官。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但绝非刑事责任的直通车。不能仅仅依据认定书上的“全部责任”和“逃逸”字样就认定李四的刑事责任,要透过行政认定的表象,触及刑事归责的实质,坚持独立的判断和追根溯源的求实精神。

3.刑事追责的链条必须建立在严密、唯一的证据基础之上。对张三追责,在于通过证据构建了完整的逻辑链:先行行为创设危险—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未履行有效救助—能预见二次碾压的风险—危害结果发生。每一个环节都有证据支撑,形成了闭合的证明体系。反之,对李四的指控链条则在“主观明知”和“责任认定”两个关键环节断裂。这再次警示我,公诉人的职责不仅是指控犯罪,还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每一次起诉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这份案卷即将归档,但它留给我的思考是长久的。它让我更加审慎地对待每一个证据,也让我更加坚定了要穿透事实与法律迷雾、追寻正义的决心。

作者单位: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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