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路
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以能够让孙某某、韩某某的孩子在漯河市某中学教师处补课为由,骗取孙某某、韩某某钱款8万余元。因邵某某在立案前退还全部诈骗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不代表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行政处罚。该程序能够有效杜绝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不诉了之”,确保罚当其责。
收到邵某某涉嫌诈骗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后,我院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审查过程中,一份邵某某手写的家庭情况说明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因丈夫长年在外务工,36岁的邵某某自己在家照看5个孩子,最大的14岁,最小的刚满9个月。得知这个特殊情况后,我们前往邵某某家中进行了走访调查。邵某某的家位于一座破旧的居民楼中,门口鞋架上摆放着四五双尺码不一的童鞋,屋内陈设杂乱,客厅桌子上散落着婴儿奶瓶、玩具和一些药瓶,墙上贴的奖状是这个家里最显眼的装饰。我们的到来让本就狭小的空间显得更加拥挤。邵某某见到我们时,怀中抱着正在发烧的小儿子,显得有些局促不安。这一刻,法律条文与眼前真实的生活场景产生了直接碰撞——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也是一个被生活压得直不起头的母亲。
“要债的人逼得紧,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想着去骗人。但我拿到钱后始终良心不安。对方报案后,我就赶紧凑钱把骗的钱都还了。”邵某某一边安抚怀中啼哭的婴儿,一边忏悔道,“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希望检察机关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坚决不再做违法的事了。”
明晰了案内案外的所有情况后,我们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该案。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虽然邵某某符合行政处罚条件,但是不建议对邵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第一,邵某某已将诈骗款项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或情节轻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提出检察意见。”第二,对诈骗行为的行政处罚为行政拘留。如对邵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可能会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第三,已对邵某某进行批评教育。邵某某也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对家庭的危害,再犯可能性不大。最终,我们决定对该案终结审查,不再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
法律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对于已获刑事从宽处理、具有特殊困难且无再犯危险的当事人,应当审慎评估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和社会效果,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形式化处罚可能导致家庭陷入困境、子女抚养危机等负面效果的,可不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如此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彰显行刑反向衔接中的柔性处理。
作者单位:源汇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