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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 星期

联合执法“打非治违”曝光台


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现对已查处的非法运营网约车辆进行公开曝光,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和出行权益。

监督电话:12328 0395-3134057

序号 车辆号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元)

1 豫LD86233(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2 豫LD96623(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3 豫LF60288(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4 豫LF60519(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5 豫LD71737(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6 豫LF63769(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7 豫LF51115(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8 豫LF08556(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9 豫LDA1811(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10 豫LDC5255(滴滴出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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