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5月12日 星期

追根溯源办案 守护公民信息安全


■胡俊鹏

“我就是做小生意的,这些信息网上到处都是,根本不知道买卖也犯法。”面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狡辩道。

2025年年末至2026年年初,一条依托网络社交平台滋生的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的线索进入办案人员视野。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通过加入多个以“数据交换”“商务推广”为名的微信群,接入非法信息买卖的“供需网络”,沦为非法数据流转的“中间商”:上家或同行在群内发布包含电话号码、姓名等字段的“数据包”广告,胡某某私下接洽,通过线上支付完成交易。这些动辄数十万条、上百万条的个人信息,被其下载储存在电脑硬盘、网盘之中,等待加价转卖或用于所谓的“精准推广”。截至案发,胡某某电脑硬盘、网盘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已超过100万条,其通过非法交易获利1.6万余元。

从法律层面来看,本案涉案信息数量已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5万条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嫌疑人以“无具体被害人报案、未证明直接财产损失”为由,试图将百万条信息弱化为抽象数字,刻意淡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必须从法理上阐明,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危害结果具有抽象性。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和流转,风险即已产生。确保电子证据提取的完整性和同一性、避免数据重复或无效是准确量刑的基础,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极易在此提出质疑。

侦查阶段,我们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对扣押的电子介质进行深度勘验,聘请专业机构对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去重和分类统计。审查起诉期间,为确保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有效,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对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抽检,最终固定了超过100万条有效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均包含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姓名等重要内容。在审查报告中,我们明确指出:在信息化时代,单独一条有效的电话号码即可构成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其本身具备独立的法益侵害性与保护价值。这些海量数据,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行为犯与情节犯的结合,法律惩处的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当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时,其行为已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这一集体法益造成大规模、系统性侵害,不以产生具体、个别的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构成要件。胡某某非法获取并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

最终,我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胡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这起案件,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公民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所面临的严重威胁。当公民个人信息成为可被明码标价、批量交易的“商品”,其背后关联的不仅有隐私的泄露,还有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行为。办理完此案,我们深刻认识到,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常呈现链条化特征,打击要贯穿全链条,不能仅限于“一案一办”。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必须树立深挖意识,通过顺藤摸瓜,追查信息源头与最终流向,全方位斩断犯罪链条。

作者单位: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