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石铭代理漯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