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线上交易高效便捷。分期付款等支付方式让消费者可以“先享用、后买单”,大大降低了消费门槛。然而,有人在享受了“先收货、后付款”的便利后,却动起了歪心思——收到货物后拖延付款,甚至玩起“人间蒸发”。近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原告律师费。
案件回顾
2025年9月,丁某某通过某App平台与商家某网络公司签订电子商品服务协议,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商家依约发货,平台后台电子运单清楚显示“已签收”。丁某某支付首期4209.64元货款后,剩余12253.3元再无下文。商家多次催讨无果,将丁某某起诉到源汇区人民法院。
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子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某网络公司已完成交付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被告丁某某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丁某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货款12253.3元,并自2025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5.8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丁某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不少交易纠纷。货物买卖双方为方便交易,往往都通过聊天工具沟通具体细节,最后签订合同。一旦涉及诉讼,合同内容、聊天记录等则成为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
民法典总则编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例清晰展现了法院在审理此类网络买卖合同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规则,引导线上交易各方恪守诚实信用准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行使自身权利。
陈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