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是同事。2024年11月,王某和丈夫李某以家庭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50万元。张某分两笔将钱交付:一笔20万元、一笔30万元先后转账至李某账户。王某出具了借条,约定2024年12月19日前还款。
到期后,王某和丈夫李某仅归还张某7万元。2025年11月18日,王某的丈夫李某又向张某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下欠的43万元于2026年5月18日前还清。
然而,到了承诺的日期,钱还是没还。张某无奈之下,将二人一同告上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43万元本金及利息。张某认为,二被告是夫妻,这钱是用于家庭生意的,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
但问题来了:张某手里没有二被告的结婚证,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这43万元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那这笔债,李某到底该不该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借款人,借款期限已过,未依约还款,应当返还43万元本金,并自逾期之日(2024年12月20日)起按当时1年期LPR(3.1%/年)支付逾期利息。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婚姻关系证明,也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李某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明确承诺“将借款肆拾叁万元整”在2026年5月18日前还清。这一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也就是李某自愿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这笔债务中来,和王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本金43万元,并自2024年12月2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李某对43万元本金及自2026年5月19日起(承诺还款日的次日)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这个案子涉及两个老百姓常问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债务加入又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不是“结婚就一起还”。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就得一起还。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情形:共债共签: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比如微信回复“这钱我认”);家事代理: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买菜、孩子学费、老人医疗费等;债权人能证明:虽然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但钱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本案中,张某既没有“共签”证据,也拿不出证据证明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院没有认定这笔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出借钱给夫妻一方时,如果想让他们共同偿还,最好让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保留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否则,一旦另一方不认账,就可能变成个人债务。
还款承诺书等于债务加入。虽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为什么必须还钱?因为他的还款承诺书在法律上构成了债务加入(也叫“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有三个特点:原债务人不免责:王某还得还,不会因为李某承诺了就不用还;加入人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既可以找王某,也可以找李某要钱;范围以承诺为限:李某只承诺了还43万元,就只对这43万元负责。所以,李某虽然只是“承诺还款”,但这一纸承诺让他在法律上成了共同债务人,必须承担还款责任。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