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本章聚焦精神层面建设,明确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具体举措,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精神支撑,是本法“精神凝聚”功能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包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利用。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本章围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规定了具体的促进措施,旨在推动各民族全方位互嵌、深度交融,夯实民族团结的社会基础。主要内容包括:推动各民族人口双向流动,优化人口布局,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加强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搭建多元化交往交流交融平台,拓宽各民族交往渠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提升创建工作实效;加强民族地区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各族群众在交往交流中增进感情、凝聚共识。
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本章聚焦发展层面,明确了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路径,着力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主要内容包括: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禀赋,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完善帮扶机制,推动民族地区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民族地区发展能力;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权利,缩小各民族发展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支持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现代化,让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未完待续)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