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原债权人):漯河市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受让方(新债权人):漯河市锦华纸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赵六六,案件号(2012)源民三初字第169号判决;程蒙蒙,案件号(2017)豫1102民初2613号判决;张爱珍,案件号(2017)豫1102民初3046号判决;漯河市鹏鸿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号(2021)豫1102民初2467号判决;漯河市汇顺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号(2017)豫1102民初1636号判决;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号(2021)豫1102民初781号判决;漯河市利农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包含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担保权利等全部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应当向受让方履行全部清偿义务,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偿还款项。
特此公告
漯河市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