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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 星期 五

破除“父债子偿”误区 债务清偿以遗产为限


遗产继承涉及债务清偿,现实生活中是否真的需要“父债子偿”?日前,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破除“父债子偿”认识误区,明确遗产有限继承,债务不能无限兜底。

案情简介

张某碍于朋友情面借给谢某12万元。后张某多次要求还款,谢某未归还。在此期间,谢某与妻子离婚,约定自己名下一套住房归女方所有。两人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谢某去世,张某索要欠款无门,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遂将谢某前妻、儿子及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名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某去世后,其儿子、父母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接受继承,需要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谢某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涉借款发生于谢某与其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离婚协议约定谢某名下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该约定属于夫妻二人内部约定,不能够对抗善意债权人,房屋一半份额应属于谢某的遗产。谢某前妻不属于谢某法定继承人,不承担还款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谢某的儿子、父母以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准确界定离婚内部财产约定效力、厘清遗产范围、划清继承责任边界,是妥善处理本案的关键。

一、“父债子偿”非绝对,清偿责任必须限定在遗产价值之内。我国法律实行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承担债务不是无限兜底,只要选择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用填补。

二、夫妻离婚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债务承担的约定,只约束夫妻双方,不影响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凭离婚协议直接全部归一方,需要先析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三、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去世情形,债权不会直接消灭,可以对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注意留存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对于继承人而言,如不愿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可以在遗产处理前,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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