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因业务纠纷产生矛盾,一方在微信朋友圈、小红书连发“专业老赖”“奸人生财有道”等言论。是正当维权,还是名誉侵权?法院判了:网络维权有边界,贬损言辞要担责。
案情简介
张某是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录制食品烘焙课程,由张某及公司负责课程销售运营,张某和李某存在多年合作关系,利润协商分配。2024年年底,双方因合作事宜产生纠纷。
2025年,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张某的不当言论,称张某是“专业老赖、借贷不还……”。同日,李某在小红书个人账户发布内容,称课程由其个人研发,张某“仅负责招生”“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用我的配方自行开课”,并在评论区回复“骗取别人的技术成果,奸人生财有道”。
张某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将李某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名誉权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在上述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保留7天。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李某已将上述内容删除,并经原告张某确认。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本人微信朋友圈、小红书账户发布为期7天的澄清事实声明(不屏蔽任何人),向原告张某及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核。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使用“专业老赖”“奸人生财有道”等表述,已明显超出对合作纠纷客观评价的范畴,带有侮辱性和贬损性,足以使公众对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产生负面评价。言论自由、维权诉求不能成为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挡箭牌。
公民维权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在纠纷尚未经有关部门裁决之前,单方面在公开网络平台发布贬损言辞,会使公众先入为主形成负面印象,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
微信朋友圈、小红书均面向不特定群体,信息扩散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侵权内容一旦在不特定群体中传播,即对受害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被告在本人朋友圈、小红书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目的是为了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同等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