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职工顾耀辉、陈发顺,自2000年以来一直未到单位上班,且不与单位联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顾耀辉、陈发顺予以除名。
特此公告
漯河市水利工程处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