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决定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我市开展散装物料堆场(料场)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区东至京珠高速,南至南洛高速,西至京广高铁,北至龙江路范围内。
二、整治对象
整治范围内所有砂石、石灰、煤炭、渣土等散装物料堆场(料场)和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厂区。
三、整治标准
1.整治范围内所有散装物料堆场(料场)全部清理(搬迁)完毕,达到“一清除,三拆除,一恢复”(即清除堆场物料,拆除地磅、拆除机械设备、拆除工棚和相应设施,恢复地貌)的要求。搬迁或取缔的原散装物料堆场作为其他用途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2.整治范围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厂区及整治范围以外所有散装物料堆场(料场),须经土地、安监、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核准,手续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同时达到:对场区、路面进行硬化处理,保持路面整洁;周边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高度)至少2米的围挡、防风抑尘网、冲洗设备等设施,并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措施,边界大气颗粒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有条件的要采用棚式化或密闭贮存。露天装卸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抑尘设施。运输车辆在出场前须对车轮进行清洗,防止污染路面。
四、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整治范围内所有散装物料堆场(料场)自行搬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堆场上的散装物料清理完毕。整治范围以外所有散装物料堆场(料场)和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厂区于2016年7月16日前整治达标。
五、整治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整治的责任主体;2.环保、国土、工商、公安、城建、交通、规划等部门为协助配合单位;3.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联动,有序推进散装物料堆场(料场)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厂区的整治工作。
六、整治保障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按照规定时间搬离、清除散装物料堆场(料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逾期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搬离,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聚众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两城同创”指挥部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