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同志:
你因个人原因自2016年4月25日至今未到单位上班,限你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返岗履行岗位职责。否则,将视为你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作旷工处理。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