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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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 星期

督促履行及解除合同通知书


王耀辉:

你于2016年5月31日参加由漯河市拍卖行组织的拍卖会,参与竞拍黑龙潭老粮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3316.4平方米),经拍卖,你以最终价格165万元拍得该宗土地及附属物,并与漯河市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你应于2016年6月21日前支付成交价款,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可是你并未履行以上义务,经拍卖行工作人员及委托律师与你联系,均未明确答复。为此,依据《拍卖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再次通知你:请你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漯河市拍卖行联系,支付全部拍卖价款,并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逾期则视为拍卖成交确认书予以解除,我行及委托人将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如标的物再次拍卖的,再次拍卖中标的物成交价与本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及其他损失,依法将由你全部承担。

漯河市拍卖行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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