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四是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即“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服务;五是其他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方式及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