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询问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市民日益增多。为了让市民全面了解不动产登记中的热点问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这些热点问题向广大市民进行一一解答。
问:为什么要对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
答: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分散登记的弊端逐步显示出来。如不动产权利重叠登记、遗漏登记、土地房屋之间的权属界限不清、登记主体不一致、权利归属不明确等。分散登记直接导致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下,交易活动不安全,群众行使权利不方便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
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土地证、房产证与不动产权证有何区别?
答: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持有的房产证有差异。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宗地信息、不动产单元号、防伪码等内容。另外,证书上的28位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性,相当于是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
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用不用更换?
答: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问:是否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制度,不强制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选择是否登记。在不动产物权流转及变动过程中,只有对不动产予以登记,权利人权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达到充分证明,交易主体间的权利才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问:不动产要登记些啥?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调整需办理登记的十类不动产权利,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答: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我国实行以出让、转让、抵押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应当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问:实施了不动产登记后,广大市民可以随意查询登记信息吗?
答:不可以。对此,有些市民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会被泄露。《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够查询相关登记信息;相关部门,如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登记信息时,须提供查询目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权利人指的是房地产权利所有人。房子是自己的话,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房子若是抵押给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查询相关登记信息。
利害关系人指和不动产权利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比如夫妻等。此外,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补充材料通知书,自行或委托律师查询债务人名下已确权的不动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