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0月20日,在郾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庭,随着法官的宣判,被告人懊恼地低下了头,然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今年2月初,郾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某诉牛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牛某赔偿赵某某47700余元。判决生效后,牛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郾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牛某既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该院查询到牛某与他人合伙购买农用设备收割机一台,并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牛某系法定代表人,占股份38.33%,实缴资金11.5万元;且牛某在某银行有12200余元存款,法院依法将其冻结。9月22日,郾城区人民法院以牛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对其拘留15日。
10月13日赵某某以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有履行判决的能力,但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查明,9月12日,牛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应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10月19日,被告人牛某家属赔偿了赵某某的损失48900元,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某对牛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齐江涛 郭龙泉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 李 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