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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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 星期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郾城分局 关于对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 各类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 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漯河市银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37户各类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漯河市银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37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6年7月25日,漯河市工商局郾城分局在开展企业专项清理工作中,对辖区内未参加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年报的337户企业开展调查取证,为进一步核实案情,我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上述各类企业登记住址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并以信函方式进行联系核实,及采用对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漯河市银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50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均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各类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及企业详细名单请登录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lhgs.gov.cn)。

特此公告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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