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薛宏冰
卖自家东西通常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舞阳县的魏某却因私自出售法院已裁定保全的生猪,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罪立案侦查了。这还要从一起债务纠纷说起。
魏某经营一家养猪场,他经常到郭某夫妇经营的饲料门市部买饲料,长期以来,两家合作愉快,彼此信任。自2010年3月起魏某累计从郭某夫妇的饲料门市部赊饲料达11.8万余元。
其间,郭某夫妇多次要求魏某还清欠款,但魏某却以种种理由拖欠猪饲料款。因该欠款已严重影响到了郭某夫妇的生产经营,多次讨要无果后,郭某夫妇将魏某起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
在起诉的同时,郭某夫妇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将魏某养猪场的43头生猪查封,并明确告诉魏某及家人,查封资产不得私自出卖,擅自转让转移、藏匿等,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依法做出魏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某11.8万余元饲料款的判决。
拿到法院判决的郭某夫妇总算松了口气。不料,判决生效后魏某却不履行判决。无奈之下,5月19日,郭某夫妇向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该案的承办人路文明多次联系魏某告知其还款义务,魏某称没那么多钱,想分期付款,该提议得到郭某夫妇的同意。随后,魏某分两次履行了4000元的饲料款。然而,此时案件又发生了转折,虽然当初查封魏某43头生猪时,法院曾明确告诉魏某及其家人不得擅自出售、转让,但魏某却抱着侥幸的心理,找到买主,将法院查封的43头生猪给出售了,很快卖猪款转到了魏某的银行账户。
魏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使用,未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报告,更别说上缴还郭某夫妇的债务了。
路文明多方调查取证,固定了魏某等人出售43头被查封生猪的证据,并依法向舞阳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同时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近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